平均个人所得:1999年为US$32,275,较全美平均个人所得US$29,676美元为高,居全美各州第九位 失业率:2000年四月为4.8%,与全美平均失业率3.9%为高。全州生产毛额:1999年为US$988,339(mil) 居全美各州第一位。根据洛杉矶经济发展局(Los Angeles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.)统计,加州总生产 毛额占全美总生产毛额之12.7%,若视加州为一个经济体,加州总生产毛额可名列世界第六大经济体(次于美 国、日本、德国、法国及英国)。洛杉矶地区(涵盖洛杉矶郡、Orange、Ventura、San Bernardino 及 Riverside 等五郡)总生产毛额可名列世界第十一大经济体,若单以洛杉矶郡比较,总生产毛额可名列世界 第十六大经济体。
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具体经济措施
为刺激经济景气持续成长,创造新就业,加州前州长 Pete Wilson 于1998年8月20日宣布未来五年内减税 36 亿美元,主要之减税项目包括
(1) 减免2,400万辆25%之汽车税,未来五年内汽车税减免可增至67.5%,减税金额达32亿美元
(2) 每一依亲眷属之所得税抵减扣额从97年之US$68美元增至98年之US$253美元,98年后固定为US$227美元
(3) 向他人租屋居住之已婚夫妇,年所得低于5万美元以下者,每年所得税可抵减扣额US$120美元,年所得 低于2万5,000美元之未婚个人,每年所得税可抵减扣额US$60美元
(4) 公司研究发展(R&D)费用之抵减金额可增至80%
(5) 中小企业之最低商业税(Minimum Franchise Tax)800美元
(6)制造商投资于计算机程序及软件,其投资金额可抵减所得税或商业税6%
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投资成立公司事项
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设立
(一) 外国或外州公司须先向加州州务卿办公室 (Secretary of State's Office) 办理代理人及营业住所之 登记。此外,外国公司尚须提出其国家政府机构所出具的「营业良好证明」(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)。州务卿办公室通常在二、三周内即会批准。 须缴交申请费及每年缴纳最低营业权税 (Franchise Tax)。
(二) 加州就业发展局 (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),负责提供与就业有关的信息,协助雇主招 聘合格员工。按加州所得税法及失业保险条例之规定,每一公司均须向就业发展局办理登记。
(三) 在加州开设办事处之程序如下:
(1) 向州务卿办公室 (SECRETARY OF STATE'S OFFICE) 申请设立许可:
依据其它州或国家法律及规例设立之公司,须向州务卿申请外国公司之声明及指定表(STATEMENT AND DESIGNATION BY FOREIGN CORPORATION),并确认该公司在加州之代表人及主要办事处地点。
外国公司须提出其表现良好证书 (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) 以表示此公司在其国家有良好表现,此 证书须向所在国的有关单位取得,并以英文表达。在收到外国公司的声明及指定表格以后,州务卿办公室约 需六至八周时间核发资格符合证书(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)。
外国公司每年须提出外国公司声明(STATEMENT BY FOREIGN CORPORATION),并缴付三五○美元之申请费及至 少八百美元之特权税至州务卿办公室,获准设立之外国公司须逐年报税,因加州税法复杂且执行严格,故于 准备申报税款时,应寻求详细明确之协助。
(2)申请公司名称:公司应于成立前向州务卿办事处询问并肯定该名称之可行性,若该名称与其它已登记名 称重复时,应注册为假定商务名称。假定商务名称声明(FICTITIONS BUSINESS NAME STATEMENT)须交给注册 申请人主要商务所在郡之办事员,另注册申请人须在卅天内将该声明刊登于郡内通行之报纸,每周刊登乙次 连续刊登四星期,并提出刊登具结书(AFFIDAVIT)予郡办事员。
(3)申请地方执照与营业许可(FILING FOR LOCAL LICENCES AND PERMITS):在各郡及城市个别地区开办商务 需有执照,建筑物的使用亦需执照。商务执照费用因地区而异,可能统一收费(FLAT RATE )或根据营业值之 百分比及各种因素组合而定,另公司亦须缴纳动产税并向郡的税务机构注册。
(4)申请商标或服务标志:公司须向州务卿办公室申请注册其商标及服务标志,递呈商标及服务标志注册表 (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 AND SERVICE MARK)。有关此方面之规则甚为复杂,须特别加以注意。
(5)申报加州交易及使用税(FILING FOR CALIFORNIA SALES AND USE TAX):依据交易及使用税法,每一有形 动产的销售,须向加州平等委员会申请销售商许可证。若动产拥有权及所在地变更时则须重行申请,申请销 售商许可证须填报申请单(APPLICATION FOR A SELLER'S PERMIT AND REGISTRATION AS A RETAILER),并附 缴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声明(STATEMENT OF FINANCIAL CONDITION),通过平等委员会之审核后,将发给许可证 以张贴于每一商业营运处所。
(6)加州就业发展局之简介:加州就业发展局(CALIFORNI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)负责提供 与就业有关之信息,帮助雇主觅得合格合适的员工。按加州所得税法及失业保险条例,每一公司均须向就业 发展局登记,该局并提供有关税额扣缴、保险、分担金等广泛信息。
(7)申请美国签证:所有外国投资者须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适当之签证,签证种类计分为四类:
暂时商务观光签证(B-1)(TEMPORARY VISITOR FOR BUSINESS)此为最易获得签发的签证,适用于短期来美处
理商务之人士,有效期间长短视持有签证人士的国家与美国之互惠关系而定,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的停留时间
条约商人与条约投资人签证(E-1/E-2) (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)。该外国人须为条约签订国 的公民,并为受雇人员,职位亦须为管理、执行阶层或特定专业知识领域。